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市监处罚〔2024〕22号
当事人:明光市明茗茶业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2W3JFK7Y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薛军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2月29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台处发现有一宣传板一块,该宣传板上写有标识“自家茶园、纯手工制作”字样。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在网络上购买了一块写有标识为“自家茶园、纯手工制作”字样的广告宣传板并将该宣传板摆放在其经营场所收银台处用于宣传其销售的茶叶。据当事人陈述,其购买上述宣传板共计花费40元,其销售的茶叶大部分为机器制作的,小部分为半手工制作的,其店内无纯手工制作的茶叶。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案值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图片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3.由当事人提供身份证、负责人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由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店的情况以及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具体情况。
5.当事人用于茶叶店经营的宣传板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2024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明市监听告字〔2024〕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广告费用为40元,案值较小。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72】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对当事人做出其发布虚假广告费用3倍的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20元,上缴国库。:
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地址:安徽省明光市车站路301号,收款人:明光市财政局,账号:131308210902490945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